工程質量治理走向法治化-二論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
2014-09-26
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行政管理工作,是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。因此,有法必依,執法必嚴,就必須有法可依。住房城鄉建設部開展的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,可謂策劃周密、實施方案系統、遂行路徑清晰。其最鮮明的特征就是,在兩年治理行動中,始終體現用法治的思維和法治的方式治理工程質量問題。
從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中不難看出,從一項建筑工程的孕育期開始,直至其生命完成期的全鏈條環節,都有一系列的規章保駕護航。如針對建筑工程生命完成期的五方直接參與者,出臺了《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》,強化了質量責任追究力度,把投資建設方、勘察方、設計方、施工方和監理方,通通捆綁在規章制度上,使其終身難逃質量之責。針對對工程質量最負有直接責任的施工項目經理,出臺了《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(試行)》,厘清了施工項目經理的質量安全責任,使其更加明確細化。針對建筑市場久治不愈的層層轉包、違法分包的頑疾,出臺了《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(試行)》,使這一頑疾得到最大程度的醫治。針對建筑勞務市場人員素質參差不齊、權益保障時有受損的現狀,出臺了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筑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》,從制度上督促施工企業進一步落實在工人培訓、權益保護、用工管理、質量安全等方面之責。
同時,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,還從更高的誠信層面出臺了《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(試行)》和《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數據標準(試行)》,提出在2015年年底前,要完成省級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建設,實現全國建筑市場“數據一個庫、監管一張網、管理一條線”的信息化監管目標,加快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,從而在道德層面逐步實現對從業者、從業法人進行內化的柔性約束。
可以說,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,每一項工作都有規章緊緊跟進,每一項工作步驟都有法可依,使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落實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中,程序正當,行政合法,執行合理,從行政層面確保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始終沿著法治的軌道運行。
摘自 《中國建設報》 2014.09.25 王寶林